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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水设施“没上班”责任单位要挨罚

2000-12-20 来源:生活时报 记者 赵文立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“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,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从12月20日起,《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》正式施行。

据介绍,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形式发布的这一规定,是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,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,根据当前节水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。其中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公共建筑、住宅、市政工程安装、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、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的,责令限期更换,更换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,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更换的,工程不得投入使用。

对于饮料生产企业及洗浴、洗车业,该规定明确:饮料和其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,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。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,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%。低的由节水管理部门限期达标,逾期不能达标的,停止供水。洗浴业、洗车业等直接耗水的企业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循环用水设施。

这项规定共分22条,除上述内容外,还对“生产、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,对超计划用水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”等相关问题都作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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